「Black Mamba」是著名艺名 未经同意不得注册为商标

S201004Y2 2020年11月号
 林姓男子于2016年4月以「Blackmamba设计字」商标,指定使用于衣服、T恤、外套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请商标并核准。该商标经由美商柯比公司向智慧局提起异议后遭到撤销之处分,林姓男子不服,提起诉愿亦被驳回,向智财法院提起诉讼败诉,进而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驳回林姓男子的上诉。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Kobe Bryant」为美国职篮NBA的著名球星,且其在球场上具攻击性、移动速度快及灵敏的表现特质,恰似非洲移动速度最快的「Black Mamba」(黑曼巴)毒蛇。2010年6月至2016年4月间,「Kobe Bryant」的官方脸书或各大体育媒体及球迷,即以「Black Mamba」、「黑曼巴」指称「Kobe Bryant」,并作为其外号、别名、艺名,已引起国内消费者(观众)的高度注意,国内消费者见标示有「Black Mamba」的商品亦会认为与「Kobe Bryant」有关。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Black Mamba」于「Blackmamba设计字」商标申请时已是「Kobe Bryant」在国内的著名艺名,林姓男子未征得「Kobe Bryant」的同意,损其人格权,以及林姓男子利用该著名艺名于国内进行商业活动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之财产权,已违反商标法不得注册的规定。智慧局作成撤销「Blackmamba设计字」商标注册之处分,于法并无不合,诉愿决定予以维持,亦无违误。林姓男子诉请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认为,维持智财法院的判决,驳回林姓男子的上诉。(2020.10)

资料来源:
苹果实时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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