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品商标诉讼案 搬家公司遭判赔300万元

S210115Y2 2021年2月号
 智慧财产法院日前二审判决,诚品优质包装有限公司、诚品搬家有限公司及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诚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之「诚品」、「诚品eslite」、「诚品物流」等商标图样于第8类、第35类、第39类等服务类别,应变更公司名称、除去及销毁含有相同或近似「诚品」、「诚品eslite」、「诚品物流」等商标图样的招牌、名片、广告、网页及其它营销物品,并须赔偿新台币300万元;智财法院一审原判决废弃。
 判决书指出,诚品包装公司、诚品搬家公司于对外经营业务时,除了在作为搬家业务的货车上单独显示「诚品」二字之外,于所提供的搬运用纸箱外部、员工制服上亦单独显示「诚品」二字,显然将「诚品」二字做为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辨识依据,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诚品」二字早在1989年间即已注册登记为商标,其中注册第143088号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9年3月4日)指定使用于第39类的货物运输之包装等业务,诚品包装公司、诚品搬家公司以相同于诚品公司注册在先的商标作为自己营业的商标使用,经营同一或高度类似之业务,违反商标法规定。
 此外,诚品包装公司、诚品搬家公司于设立时,「诚品」商标已成为跨类且为消费者知悉的著名商标,两家公司明知「诚品」商标为著名商标,却以「诚品」文字作为公司名称,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并减损诚品公司之信誉。(2021.0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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