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2稿

S210701Y2 2021年7月号
  智慧局于2021年1月7日预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预告期间接获外界计39则修正建议,经审慎研议后,研拟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2稿,总计修正53条;共修正9条、增订33条、删除11条。
  本次公告与前次预告版本相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 调整复审案及争议案申请不受理之情形:本文明定情形可补正者,应先限期通知补正,并调整各款适用之文字及删除预告版第56之9条第4项之规定(第56-7条及第56-9条第4项)。
二、 调整复审或争议诉讼之诉讼代理人规定:明定非律师得为诉讼代理人之情形(第67-4条)。
三、 删除复审诉讼裁判费之规定:有关诉讼裁判费之部分,属于司法院职权,删除裁判费相关规定,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方式处理(预告版第67-5条)。
四、 新增审议程序之参加人得提起诉讼之规定:商标复审及争议审议程序之参加,为辅助参加性质,为扩大商标复审及争议诉讼解决纷争之功能,明定审议程序之参加人亦得提起诉讼(第67-5条及第67-8条)。
五、 增订商标争议诉讼提出新证据之事由:为提升救济效能及兼顾商标争议案件之特殊性,明定争议案当事人或其参加人于商标争议诉讼,可提出新证据之例外事由(第67-9条)。
六、 调整过渡条文之适用情形:明定修正施行前经审定或处分之案件,以及,经诉愿或行政诉讼撤销原审定或原处分发回商标专责机关之案件,适用修正前之规定(第109-2条)。(2021.07)

资料来源:
智慧局公布栏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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