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审查基准」部分章节,自2021年7月14日起施行

S210805Y1・S210714Y1 2021年8月号
  智慧局发布公告表示,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2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设计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专利审查第3章、第5篇举发审查第1章。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二篇第一章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
  新增2.6审查注意事项,略以(1)独立项应叙明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2)请求项中有「其特征在于」、「其改良在于」或其他类似用语,未必即属二段式撰写方式,以及(3)请求项中注记括号是否导致不明确之判断原则。
  二、第二篇第六章修正
  (1)有关排除与先前技术重迭之负面表现方式的修正,明定限于为克服不具新颖性、拟制丧失新颖性或不符先申请原则之引证文件的情形,惟「同日申请」之引证文件不适用该排除方式之修正。另申请专利之发明包含「人类」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亦得以排除「人类」之方式予以修正。
  (2)有关变更请求项记载之数值范围上、下限端点值,明订若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则非属引进新事项,允许修正。(i)变更后之数值范围端点值已揭露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中。(ii)变更后之数值范围已包含在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的数值范围内。另新增2个案例,以利了解。
  三、第五篇第一章专利权之举发
  (1)新增3.3.2听证一节。
  (2)修正有关行政救济阶段中始增加之新理由或新证据的举发案,嗣后原处分被撤销而本局重为审查时,针对法院判决意旨及新理由、新证据之处理原则。
  四、其他修正内容
  包括节次顺序微调、修正案例内容以使其更明确、配合法条条文酌修文字、修正各章节内容之一致性及误缮等。(2021.07)

资料来源:
智慧局电子报20210805
智慧局布告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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