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自2021年10月27日起生效

S211027Y2・S210909Y2 2021年10月号
  智慧局于2021年10月27日公告,修正「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名称并修正为「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自即日生效。  
  为精进审查质量与审查一致性,并使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标准更明确而可资依循,爰修正「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重点如下:
  一、商标近似部分:增列构成商标元素之识别性强弱与整体观察;得拆解之文字商标整体比对态样、有特定对应字词与拼音之中外文近似等判断原则,并例示相关案件类型说明。
  二、商品/服务类似部分:增列「营销管道或场所」为类似商品/服务考虑因素之一;说明商品/服务之互补功能、联合或搭配使用关系,并针对商品本身与其零组件、原料或半成品间之类似关系补充说明,及例示各项因素之内涵及适用标准。
  三、关于其他判断混淆误认之各项因素,如商标识别性强弱、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系争商标之申请人是否善意或其他因素,以及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有关「显属不当」等认定原则,略作文字修正,并微调相关内容之段落编排。(2021.09)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11027
智慧局布告栏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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