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CPTPP行政院通过著作权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220120Y2・S220120Y3 2022年2月号
  为推动台湾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PTPP)」,智慧局自2016年即检视CPTPP前身「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与台湾法规之落差,提出「著作权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第9届立法院届期未及审议,故于2020年再送行政院,于2022年1月20日行政院第3787次院会审查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
  一、「著作权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将侵权情节重大之非法数字盗版、散布及公开传输行为改列为非告诉乃论(即公诉)罪,并定有「侵害他人有偿提供的著作」、「原样重制」、「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损害」作为认定侵权情节重大的三要件,加强对著作权人之保护。(修正第100条)
(二)由于光盘式微,已非主要侵权来源,且盗版光盘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条数字盗版范围内,故配合删除现行法重制、散布盗版光盘公诉罪之加重刑则规定,回归适用一般重制、散布罪之刑责规定,并配合删除相对应之没收、没入规定。(删除第91条第3项、第91条之1第3项、第98条及第98条之1)
  二、「商标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删除现行商标法仿冒标签等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才会构成侵害的主观要件之规定,回归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故意」或「过失」为归责条件。(修正条文第68条)
(二)增订仿冒商标或团体商标之标签等行为的刑罚规定,将对进口仿冒商标标签、包装等准备及辅助侵权行为科以刑责,可提升商标权人商品销售与获利,强化商标保护。(修正条文第95条)
(三)仿冒证明标章标签、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他人所为侵权商品等涉及刑责之行为,将其「明知」之主观要件予以删除,回归以「故意」为刑事处罚的要件,将包含可预见会造成侵害之间接故意的行为,以符合社会正义及期待。(修正条文第96条及第97条)(2022.01)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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