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群侠传」著作权归属待商榷 最高法院发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

S220325Y3 2022年4月号
  最高法院近日针对河洛游戏有限公司与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著作财产权争议事件做出判决,原判决关于驳回河洛公司之上诉等,将发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
  智冠公司主张,2001年8月27日发行之角色扮演游戏「武林群侠传」,是智冠公司前员工徐昌隆于受雇期间职务上所完成,著作财产权归智冠公司所有。徐昌隆于2014年3月7日设立河洛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7月间发行之「侠客风云传」,竟抄袭或改作「武林群侠传」,侵害智冠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徐昌隆为河洛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对智冠公司所受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河洛公司则主张,徐昌隆虽于1994年12月26日与智冠公司签订工作合约书,但智冠公司为了控制成本,于1996年1月23日与徐昌隆设立之河洛工作室(河洛公司前身)签订「计算机游戏委制合约书」,约定由智冠公司预付游戏之版税,提供资金、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予河洛工作室开发游戏,并代处理工作室成员之劳保、健保及报税事宜。河洛工作室不属于智冠公司之内部编制单位,徐昌隆及工作室成员均非智冠公司之受雇人,「武林群侠传」是河洛工作室所创作,而非徐昌隆受雇智冠公司期间职务上所完成,智冠公司依委制合约书仅取得出版发行之权利。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于第一审判决河洛公司及徐昌隆须赔偿2400万元,且不得继续散布或公开传输「侠客风云传」,并在报纸头版刊登判决主文一天。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第二审则维持第一审之判决,经河洛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第二审仅凭证人证述及徐昌隆的劳保资料,即认定「武林群侠传」是徐昌隆受雇智冠公司期间职务上所完成,仍有可议之处。此外,智冠公司是否享有「武林群侠传」之著作财产权,何时知悉「侠客风云传」之内容,与其得否请求损害赔偿、排除侵害、登报回复名誉,攸关颇切,均待事实审查明,有并予废弃发回之必要。(2022.03)

资料来源:
GNN新闻网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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