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3稿函报行政院审查

S220425Y1・S220425Y2 2022年5月号
  智慧局为推动「专利商标两造对审及简并救济层级」之修法,前于2021年6月预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2稿,经审慎审酌外界提供的建议,部分已采为草案内容;嗣因司法院研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草案,爰须予协调修正专利法及商标法第3稿草案,并于2022年4月19日函报行政院审查。
  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报院版),计修正76条,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报院版),计修正54条,本版草案与前一稿相比,主要调整重点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争执民事救济之配套措施
1. 本次修法所增订之「暂停程序」,因定位为确保真正权利人透过民事救济解决权利归属争议之临时性保全程序,经审酌现行法院实务后,明定「暂停程序」为3个月;于期间届满后,专利专责机关即应续行程序。因此,修法后,关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之争执,当事人虽得检附依民事保全程序声请假处分或定暂时状态处分之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暂停其审查、审议及其他程序等涉及权利异动之程序,然为确实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仍应尽速取得法院准许定暂时状态处分等保全程序之裁定。
2. 又为确保权利归属争议厘清之前,专利权不被名义专利权人恶意抛弃,增订专利权人就该争执于法院判决确定、调解成立或仲裁程序终结前,不得抛弃专利权。
  二、专利或商标之复审及争议诉讼之诉讼代理
基于专利及商标案件之专业性及提升诉讼效能考虑,参考本次审理法就民事诉讼相关事件采律师强制代理之精神,明定专利或商标之复审诉讼上诉审及争议诉讼采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委任律师或专利师为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强制代理制度有关诉讼救助、诉讼行为之效力及酬金等配套规定,则于审理法规定准用智慧财产民事事件之相关规定。
  三、专利或商标之争议诉讼有关新证据之规定
为兼顾专利或商标争议案件之特殊性及提升救济效能,经与司法院协调,争议诉讼有关提出新证据之规定,由审理法规定之。(2022.04)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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