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5条及第10条

S220422Y5・S220421Y5 2022年5月号
  为防范关键技术外流予大陆地区人民,并考虑新兴技术发展,经济部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5条、第10条,扩大技术合作态样,避免经核准后的投资,透过股权移转导致关键技术实质受陆资所掌控,修正重点如下:
一、 为使技术合作范围更加明确,且基于商标权之转让或授权为现代社会普遍之商业交易行为,与本办法第五条所欲规管之技术合作性质不同,故修正删除。
二、 综观现今新兴技术发展,如人工智能或软件程序编写属于著作权之范畴,因此明定仅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之转让或授权为技术合作,以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之风险。
三、 鉴于投资人申请投资之案件,倘系经主管机关召集组成之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并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者,如其事后转让大陆投资事业之出资,其股权之移转可能造成该等技术实质上由陆资运用之效果,等同同时涉及技术之移转,爰增订本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明定同为技术合作之态样,而应事先申请许可,并配合修正本办法第10条。(2022.04)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220422/A4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新闻稿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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