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 自2022年7月1日生效

S220627Y1 2022年7月号
  智慧局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公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并自2022年7月1日生效。
  2022年版专利审查基准各章修正重点说明
  一、第二篇第3章专利要件
  5.7.2审查注意事项一节,新增第(5)点及第(6)点,说明有关发明及新型一案两请,发明申请案审查中或发明申请案核准审定后至发明公告前,若新型举发案经审定举发成立但尚未确定,发明申请案之审查原则。
  二、第二篇第6章修正
  4.2.2允许的删除一节,针对申请人于本局发审查意见通知函前,主动以负面表现方式修正请求项,藉以排除与先前技术重迭的部分(disclaimer),申请人仍应提供先前技术文件,叙明理由,供审查人员凭断,未提供者,视为引进新事项,惟若该先前技术已揭示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得例外不提出。
  三、第二篇第7章审查意见通知与审定公告
  3.1.2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一节,有关例示属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的情形,将原第(6)点中「删减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请求项,并分项叙述剩余之请求项」移到新增第(7)点,并说明除本项之情形外,增加新的请求项皆不属于最后通知修正限制所称之「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
  四、第二篇第9章更正
  6.审查注意事项一节,配合第6章「修正」之内容,新增有关以排除(disclaimer)与先前技术重迭部分的负面表现方式记载请求项之审查原则。
  五、第2篇第14章生物相关发明
  4.2.4有关寄存之注意事项一节,新增第(3)点,说明申请人依2专利法第27条第5项之规定,检送外国所指定其国内之寄存机构寄存的证明文件应证明生物材料之寄存事实及存活事实。
  六、其他修正内容
  包括配合法条条文酌修文字、修正各章节内容之一致性及误缮等。(2022.06)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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