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PL法相關諮詢 2010-06-22

2013-09-14 其他


RE:台灣PL法相關諮詢

敬啟者:

關於所詢疑問,謹答覆如後:

一、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發佈之統計數字,2009年該會總計受理爭議案件41,067件,與2008年受理情形相較,計增加8,128件,增加率為24.68%,故產品責任之爭議案件近年確實有增加之趨勢。

二、由於民間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年來致力推廣消費者權益之宣導,相關消費爭議之新聞亦常見於報章雜誌,故一般民眾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認知度頗高。

三、台灣目前關於產品責任之法律,係定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及「民法」中,而無獨立之PL法。因商品之通常使用人或消費而受損害之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或依買賣契約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輸入業者求償,求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失(民法第191-1條~194條、196條、213~216條)。另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輸入業者,因未能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時,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造成消費者之損害時,消費者除得請求賠償損害外,另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僅得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7條~第10-1條、第51條規定參照)。

因而,商品責任之損害賠償金額,係依據實際個案受損害嚴重之程度而定,未可一概而論。目前司法實務上判賠金額最高之紀錄為新台幣8億7千萬,此係因房屋傾倒,法院判決建商應賠償226名住戶因此所受損害,並依據消保法規定給付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目前我國除食品製造商及進口商必需就政府公告之食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外(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參照),法律並未要求一般產品均需投保產品責任險。但亦有業者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吸引消費者,於銷售時標榜「產品有投保高額責任險」,以表彰商品品質之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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