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蘭蔻請求

C060330Y2 2006年4月號

國內迪施雅國際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photogenic」,因分別與法國知名化妝品牌蘭蔻(Lancome)的副商標「PHOTOGENIC」、「PHOTOGENIQUE」相同、類似,遭蘭蔻認定是抄襲自家獨創的商標,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指出,蘭蔻雖稱該商標,已獲世界各國獲准註冊,但並無從證明迪施雅是因與蘭蔻有業務往來,而刻意抄襲其商標,因此駁回蘭蔻的請求。

這起訴訟爭議起因於民國879月,迪施雅以「photogenic」商標,指定使用其清潔乳、面膜、香精油等產品上,並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通過。

不過,法商蘭蔻公司認為,迪施雅的此作為違反商標法,提起異議,但遭智財局做出不成立的處分,為此,蘭蔻提起行政訴訟。

蘭蔻在判決書中主張,該公司是以產製各種化妝品、香水等商品聞名於世的大企業,其使用Lancome商標的商品,非但在國外擁有廣大消費者,在台灣也是化妝品中的翹楚,並在1996年,創造了「PHOTOGENIC」、「PHOTOGENIQUE」商標,且自隔年起,陸續在美國,以及歐洲多國和澳洲等國,申請商標註冊獲准。

智財局則反駁指出,蘭蔻並未針對迪施雅如何得知蘭蔻的「PHOTOGENIC」、「PHOTOGENIQUE」商標進行說明,也未提出證明其在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行銷於國內外市場的證據;況且英文「photogenic」在中文上是上鏡頭、上像的意思,並非獨創文字的文字組合。

 

摘自 工商時報2006.03.30 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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