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立院初審通過 歷經18年 專利代理人免試規定保留朝野協商

C060420Y1・C060419Y1 2006年5月號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19日初審通過「專利師法草案」,未來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的專利師,將可辦理申請專利、專利的異議與舉發、專利權的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登記、特許實施及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包括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專利師證書,但因業務上有關的犯罪行為,遭本國及外國法院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依法遭除名處分、依法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台灣法律,參加專利師考試,考試及格後,在台灣執業時,應經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台灣語言,所陳文件,應以台灣文字為主。

審查時,有立委希望近8千名專利代理人得以免試轉任為專利師,堅持將規定免試轉任專利師資格條件的第33條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蔡練生表示,專利師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在該法通過後,依然可以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不一定非轉任專利師不可,若依立委提議,讓現行專利代理人全數免試轉任專利師,對參與考試者並不公平。

 

摘自 中央社2006.04.19

經濟日報2006.04.20 A13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