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通過初審 委員提案 提供違法下載等軟體技術者列刑罰對象

C060425Y3 2006年5月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供網路違法下載的業者,列入刑罰的對象。

提案立委表示,某些不肖業者利用網路平台提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影檔案,並獲取利益,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甚鉅。

現行法令是違法下載者受罰,但違法提供平台或軟體及其他技術的不肖業者,不受罰。未來完成修法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或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將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的侵權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仍繼續提供下載服務並收取費用者,主管機關將可限期改正,對不從命令者則可勒令停業或歇業,以可保護網友侵犯著作權而不自知。

 

摘自 聯合報2006.04.25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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