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是否侵權? 智慧局:拍照或製成明信片屬合理使用

C060214Y2 2006年3月號

全世界最高大樓「台北101」的立體商標權引發各界不同看法。建商未經同意便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或是民眾拍攝台北101大樓照片並作成明信片等,究竟有無侵害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的商標及著作權?智慧財產局表示,以上行為都是「合理使用」,並不算侵權。

我國在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是第一件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的建築物。智慧局考量報章雜誌爭相報導,101大樓已被社會大眾所熟知,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

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的商品為例,由於該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玩具類別,因此第三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而生產販售與101大樓造型的模型玩具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若消費者認為這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所生產或經該公司同意所製造,因而有混淆誤認之虞,自然有可能侵害101大樓的商標權。

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的情形來說,如果房地產業者主觀上有將101大樓的立體圖作為自己商標的意思或目的,在客觀上又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台北金融大樓商標權。若建商只是將101大樓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建地的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的機能,則應屬商標法中「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時,則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在著作權法部分,「建築物」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之一,基於公益考量,建築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間相當寬廣,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台北101大樓)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以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摘自 自由時報2006.02.14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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