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爭訟不能濫提假扣押、假處分 智財案件審理法 聲請人應釋明理由

C060223Y6 2006年3月號

高科技企業未來將不能再利用假扣押等保全程序干擾對手公司運作。根據司法院擬定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排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人除提供擔保金外,尚應「釋明」理由。草案第2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應就爭執的法律關係,提出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就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請求原因,如果未充分「釋明」,法院應予駁回。這項規定將僅適用在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

專利除罪化之後,專利權民事紛爭甚多,在國內法律制度面,兩造訟爭招式及攻防花樣百出。由於專利權本案訴訟一打三、四年,假處分、假扣押程序因而成為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的利器。

在智財案件處理實務上,權利人最常以提供擔保方式,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禁止侵權者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商品。由於此舉可立刻發揮掣肘的效果,殺傷力有時比訴訟的審理結果還大。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2.23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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