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 公平法撈過界 公平會、智慧局擬修法解決二法競合爭議

C060118Y2 2006年2月號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達成協議,兩部會將分別對公平法與商標法提出修正草案,公平法將刪除對「商標」的保護,商標侵權問題回歸由商標法規範,而商標法則將未註冊的著名商標保護,納入商標法中規範,以符合國際公約,並徹底解決公平、商標二法競合所引發的適法爭議。

有關商標及有識別功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平法是立於補充商標法規範不足的地位。已註冊著名商標,本已由商標法加以保護,公平法第20條對於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表徵,卻又明文將「商標」列舉在內。

商標法規定,商標得以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服務)之標識;而公平法第20條則規定,己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公平法對於因商品標識相似,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而違反該法行為者,所課以的罰責,往往重於商標法對於商標侵權所課罰責,兩法的制裁手段失衡,因此,商標權受侵害者,常常捨棄商標法所定的救濟手段,傾向透過公平交易法解決其商標侵權紛爭,致使行政權過度介入本質屬商標侵權的司法事件。

 

摘自 經濟日報2006.01.18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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