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就稅捐機關核課稅捐,或者是申請專利、商標等註冊時,常常發生與行政機關意見相左,因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但對訴訟結果不滿意,又提起上訴,甚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仍然提起再審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造成司法資源嚴重的浪費。
為此,司法院日前修正行政訴訟法特別增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濫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並且對當事人處6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濫行提起再審,則可處當事人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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