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研究試驗免責規定惹爭議 涉及專利權範圍不妥 衞生署將研商修法

C051208Y1 2006年1月號

今年2月,藥事法修正增設第40條之25項,「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的研究、教學或試驗」規定,衍生出新藥上市前實驗,是否侵害專利權,以及新藥專利權屆滿前,為取得藥品許可證,進行研究或試驗是否可以豁免等爭議。同時也造成與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內容交錯與利益衡量問題。

由於這項規定限縮專利權的範圍,引發專利法解釋與適用的爭議,衛生署日前對此公開表示,藥事法中規定涉及專利權的範圍,畢竟不宜,未來將與智慧局共商修法,刪除此一規定,回歸專利法的規範。

 

摘自 經濟日報2005.12.08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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