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拷微軟Xbox判賠3683萬 盜版賠償最高紀錄

C051027Y3 2005年11月號

 遊戲業者盜拷美國微軟公司的Xbox遊戲軟體出售被逮,微軟訴請賠償35千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業者應賠償3683萬元,創下國內法院判決盜版集團賠償金額的最高紀錄。

這件案子的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罪,判處被告A有期徒刑14月,緩刑5年確定;同案另名被告B被判刑13月,緩刑5年,但其不服提出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微軟認為,Xbox遊戲軟體已在台灣完成註冊登記商標,兩名被告應依商標法第63條規定,以零售金額1500倍計算賠償金額為8600萬元;另外侵害著作權法,每一種軟體以100萬元計算賠償金額,兩人須賠償27100萬元,及微軟商譽損失100萬元,合計應賠償35810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A被查獲的271種軟體中,每種盜版軟體只有12片(全數共287片光碟),依商標法規定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計算賠償額較為恰當,這部分應賠償微軟2870萬元;另外,侵害著作權部分,每種軟體以3萬元計算賠償金額,應賠償微軟813萬元;另須將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刊登於媒體。

 

摘自 聯合報2005.10.27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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