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拷微軟Xbox判賠3683萬 盜版賠償最高紀錄
C051027Y3 2005年11月號
這件案子的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罪,判處被告A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確定;同案另名被告B被判刑1年3月,緩刑5年,但其不服提出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微軟認為,Xbox遊戲軟體已在台灣完成註冊登記商標,兩名被告應依商標法第63條規定,以零售金額1500倍計算賠償金額為8600萬元;另外侵害著作權法,每一種軟體以100萬元計算賠償金額,兩人須賠償2億7100萬元,及微軟商譽損失100萬元,合計應賠償3億5810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A被查獲的271種軟體中,每種盜版軟體只有1到2片(全數共287片光碟),依商標法規定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計算賠償額較為恰當,這部分應賠償微軟2870萬元;另外,侵害著作權部分,每種軟體以3萬元計算賠償金額,應賠償微軟813萬元;另須將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刊登於媒體。
摘自 聯合報2005.10.27 第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