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人研發 專利權作價投資所得課稅從寬

C051006Y5 2005年11月號

公司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價投資的所得稅課稅規定將酌予放寬。財政部5日表示,個人股東在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取得股票後,因不符合促產條例第19條之2規定的條件,無法享有取得股票後延緩五年申報繳稅的優惠,依法必須在當年度列報所得稅時,即使無法提示專利權或專門技術的成本証明,其取得成本仍可按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的30%計算。

由於促產條例並未明訂,當公司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價投資,一旦不符促產條例所列條件,也無法提出其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成本時,應如何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基於鼓勵提升國人研發風氣,同意這類案件,其無法提示成本證明時的統一扣除率,亦比照促產條例所訂30%計算。

個人以專利權提供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的成本、費用扣除是按20%計算;專門技術作價投資部分,則完全視個人所能提出的成本證明而定,若無法提出任何成本證明者,其作價投資的相對所得就要全數課稅,取得成本即為零。
 

摘自 經濟日報2005.10.06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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