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仿品 量販店負連帶責任 判決:賣場業者有查證義務

C050907Y2 2005年10月號

台北某大型量販店涉嫌販賣仿冒開飲機挨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侵犯他人商標權,昨天判處量販店、供貨商連帶賠償1344000元。法官指出,大賣場業者有查證商品是否為仿冒品的義務,不能用供貨商切結非仿冒品當成擋箭牌。

判決書中指出,我國對於商標的管理設有註冊和公告制度,任何人均可透過簡單的手續查知合法註冊商標,販售數萬種商品的大賣場業者也不能例外。基於保障品質,專業的大賣場更應該有專責機構查核商品是否為仿冒品。供貨商的非仿冒品切結,僅屬於供貨商與賣場的內部契約,不能減免大賣場業者查證商品是否為仿冒品的責任與義務。

 

摘自 聯合報2005.09.07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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