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P2P音樂下載違法 地院刑事判決有罪 平台及使用人要負責

C050910Y3 2005年10月號

近年來因網路技術進步所發展出來「點對點」傳輸(P2P)技術,因部分將軟體提供公眾使用之業者事先未獲著作權人授權,對著作權保護造成嚴重衝擊,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9日對P2P軟體提供者之飛行網(KURO)公司,宣判有罪,另對加入KURO利用其軟體之陳姓會員,亦判決有罪成立。

提供軟體服務予會員之飛行網(KURO)公司,明知其所提供之軟體及網站服務可供會員違法下載他人著作,但為招攬會員加入,賺取會費,不斷刊登廣告(廣告內容以其軟體及服務可下載數十萬首最新流行樂曲為主要訴求),以誘使大量會員加入,故對於其會員(另名被告)的侵權結果,在主觀上已顯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故其代表人等三人與本案陳姓會員二者之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屬本案之共同正犯。

另被告陳姓會員利用KURO軟體從網路下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多達900餘首,已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之侵害,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

與飛行網KURO同屬P2P網站,遭唱片業者控告違反著作權法的「ezPeer」,630日經士林地院判決無罪,引起爭議。主要係承審法官認為,現行法令無禁止或限制業者不得提供線上檔案交換平台之相關規定,亦未要求業者必須過濾使用者傳輸的是合法還是非法檔案,因而判決ezPeer負責人吳怡達無罪。該案IFPI等音樂團體仍在上訴中。

同時為ezPeerKuro兩案辯護之律師表示,兩家皆為P2P業者,判決卻不相同,乃兩家經營模式不同,及法官獨立審判存在自由心證所致。

 

摘自 智財局新聞稿2005.09.09

   經濟日報2004.09.10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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