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 薦證者責任跑不掉 公平會通過規範 名人代言廣告要謹慎

C050916Y4 2005年10月號

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通過「薦證廣告」規範,12月中旬以後,廣告主、薦證者、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如涉廣告不實,除行政責任外,尚可能遭追究民、刑事責任。

公平會表示,邇來薦證廣告之風盛行,事業為提高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量、知名度,經常聘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以消費品分享經驗為其代言,惟該代言廣告倘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消費者權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對於此種不實之廣告代言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加以規範。

根據公平會通過的規範,「薦證廣告」係指任何以廣告主以外的他人,在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經驗結果,製播而成的廣告。而「薦證者」係指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可能是知名公眾人士、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廣告主對與薦證者身分或其薦證有關之資訊,應依真實原則處理,例如: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9.16 A11

   公平會新聞稿200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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