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開便門 「可公告取得專利權狀態」即可申請

C050825Y1 2005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項新的解釋令指出,專利申請人如欲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於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時,向智慧局提出申請。

專利法修法之後,新型專利已改採形式審查,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任何人均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若未申請或未盡注意即行使權利者,如該專利權被撤銷,恐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新型專利權人想對他人主張授權時,多半會向該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是,對於何時可以提出申請,則有不同的看法。針對此一問題,智慧局日前作成的解釋令指出,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的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就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項、第95條或第108條準用第31條規定情事,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即,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於公告後提出申請。

然而,新型專利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雖然這項專利案尚未公告,但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的狀態,因此,為便利民眾及行政經濟考量,智慧局將受理技術報告之申請。惟該等報告之製作,將俟公告後始為之。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8.25 第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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