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817Y3 2005年9月號
國內著作權保護觀念雖日漸普及,但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報酬爭議時有所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設立之調解委員會機制,可從中斡旋解決糾紛,且其結果具法律約束效力。
智慧局在民國92年修法之後,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產生爭議時,以及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爭議,當事人均得向該局申請調解。智慧局延聘專家學者組成「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可免除雙方訴訟程序之累。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8.17 第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