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發成果歸屬法擬修 專屬授權將獲允許

C050719Y5 2005年8月號

為使政府預算支持的科技研發成果能妥善運用,各政府機關的「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可能修法,將研究單位及學校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的三大原則中的「公平、公開」限制去除,允許研究單位及學校自行斟酌是否要採專屬授權。

自從民國87年科技基本法將智財權下放後,行政院隨即制定了「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國科會等以政府預算,支持研究單位及學校進行科技研究的政府機關,均依循此一辦法,分別制定各政府機關的「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該辦法中,訂有三大原則,限制研究單位的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分別是須「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這三大原則,使拿政府預算進行科技研發的研究單位及學校綁手綁腳,不易發揮其專利價值。

目前政府機關研究修改的方向,擬將「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去除有關「公平、公開」的字眼,授權研究機關及學校自行斟酌要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但是,是否要開放技術讓與或授權的境外實施及對象限制,則有待進一步檢討,全案預計今年底可定案。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7.19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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