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組織法草案 9月送立院審議

C050705Y9 2005年8月號

司法院推動一年半的智慧財產法院的組織法草案,近日終將定案。這不僅將是我國司法史上的新創舉,更象徵著我國知識產業發展邁向新紀元。

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對於迅速解決國內外企業在台為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上商場紛爭,有速審速結節省司法資源、快速釐清企業糾紛讓商機不致斷送在纏訟間而耗損社會資源等功能,為司法現代化相當重要的一環。

該組織法草案共843條,其中第1條確立智慧財產法院掌理智慧財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第二審的審判事務。第2條則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例如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所保護的權益所生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事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有關違反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刑事規定案件,上訴後第二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此外,該法亦將授權常設技術審理官,參與合議庭審判工作。審理官將仿照德國專利法院作法,主要由智財局技術審查官轉任。

不過,該法有關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到底要以「法律」還是用「權利」來界定,司法院近期內將由翁岳生院長親自召開產官學會議,訴諸民意以作定奪;司法院預計在9月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時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送審完成立法。

 

摘自 工商時報2005.07.05 10

     工商時報2005.07.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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