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大探索」巡迴展著作權爭議 人體標本疑仿冒他人創作 德國醫學家馮哈根斯提告

C050602X3・C050601X3 2005年7月號

台中市「人體大探索」台灣巡迴展,遭德國醫學博士馮哈根斯控告涉嫌仿冒人體標本,並提具台灣經濟發展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書,指出仿冒原創者「美術」創意,不過人體標本展覽是屬美術?還是科學、教育性,外界看法不一。

人體塑化技術是由馮哈根斯所發明,他認為台中市「人體大探索」所展出的三十具人體標本中有六具人體標本在姿勢上與其創造原意相符,經送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鑑定,「人體大探索」所展出的六具人體塑化標本有仿冒原創意之嫌,其中五具屬「重製」,在人體在外貌及姿勢上與原創者大部分酷似,另一具屬「改作」即是參考原創作,再加上自己創意所作而成。

承辦檢察官表示,人類思想都受到保護,因此才會制定著作權法,保護科學、教育、美術的創作,而該法明文規定著作人有公開展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但人體塑化標本展出,應歸類於何種範疇之下,即是本案偵查的核心重點。

被告公司發表聲明指出,馮哈根斯是人體塑化技術的始祖,但專利權已過時效,「人體大探索」展出的人體標本塑化技術,專利權來自美國,與馮哈根斯無關。且人體標本乃解剖知識應用的結果,不該是著作權標的物。

 

摘自 聯合報2005.06.02 C4

   聯合報2005.06.01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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