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檔案分享 地院刑事庭判ezPeer無罪 IFPI強調上訴到底

C050701Y3 2005年8月號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控告全球數碼科技(ezPeer)違反著作權法案,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昨(30)日作出判決,全球數碼科技負責人並未從事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因此宣判無罪。本案審判長強調,本案士林法院審理的範圍,在於ezPeer是否構成我國刑法上的犯罪,而非是否構成民事侵權。

被告全球數碼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提供P2P(點對點)檔案分享下載的模式,使下載ezPeer軟體的使用者之間可以不經過傳統伺服器系統,互相下載分享存放在個人電腦主機的分享夾內檔案資料。

智財局表示,此案無罪判決僅係針對全球數碼(ezPeer)公司及其代表人吳怡達提供軟體、經營網站所作成,對於使用者利用P2P軟體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行為,判決中明確表示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廣大使用者切勿錯誤解讀此判決,以為利用P2P軟體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不論是音樂、錄音、電影或文字等著作)的行為,不構成侵害。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協會(MPA)三大音樂權利人團體則表示一定要上訴到底,並向使用P2P的會員宣戰,為音樂創作人爭取公平及真理。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7.01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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