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合播視聽、音樂、錄音著作 須額外付費

C050507Y3・C050512Y3 2005年6月號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訂錄音物「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辦法,這項辦法是依據前年修正的著作權法中新增訂的錄音物「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只要在公眾場合播放音樂,不管是否營利,都要付費。不過,各行各業的眾多使用團隊紛鳴不平。這些使用人表示,使用時必須同時繳付音樂、錄音兩項費用,形同「一頭牛被剝兩層皮」。

針對諸多使用者團體的質疑,智慧局日前作出行政解釋(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根據其說法,旅館、餐廳、大賣場等業者在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台節目,如果是先裝設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的信號,而後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顧客收看,屬於「公開播送」行為。業者在營業場所,接收有線廣播音樂,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音樂傳達給顧客欣賞,則屬「公開演出」行為。這兩種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至於有線頻道供應者或有線廣播音樂業者,與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簽署授權合約的權限,智慧局表示,獲得授權視聽著作公開播送的有線頻道供應業者,對於視聽著作中所含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的授權,原則上並無權限。旅館等業者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授權。

同樣地,有線廣播供應音樂的業者,對於頻道內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權限再授權其用戶「公開演出」,因此,旅館、餐廳、賣場等業者,應另行向真正的權利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5.07 A6

   經濟日報2005.05.12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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