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七法三讀通過 金融犯罪將由專業法庭審理

C050430Y8 2005年5月號

立法院昨(29)日三讀通過金融七法修正案,賦予法院設立金融犯罪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的權利,舉證責任也將移轉至受領金融犯罪所得嫌疑人。

金融七法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

為避免重大金融犯罪行為人進行財產移轉,掩飾其犯罪所得,銀行法等七法中均增訂「金融機構得聲請法院撤銷犯罪人之財產有償或無償轉移行為」;同時,將舉證責任由金融機構移轉到受領金融犯罪所得嫌疑人,大幅增加金融犯罪所得移轉困難。

此外,鑑於民間信用貸款業者使用銀行名稱經常為人所誤認,增訂銀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非銀行不得使用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的名稱」,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有效遏止近來透過遊民等人頭帳戶的金融犯罪事件,銀行法增列第45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4.30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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