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書籍 合理範圍訂不訂? 教師:回歸個案認定 權利人:合理範圍語意模糊

C050316Y3 2005年4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15)日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及各級學校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邀集權利人及相關團體座談,但多數圖書館及教師代表在會中反映,影印書籍合理使用範圍宜回歸個案認定,不要訂定協議,與權利人代表意見分歧。對於雙方不同主張,智慧局決定將各方意見再作評估。

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的方法重製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的重點是,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就其收藏的已公開發表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下,在該著作的一部分(總頁數10%)範圍內,得以影印的方法重製後,提供重製物給閱覽人。

「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則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規定學校老師影印補充教材問題,所規範的主體是「老師」,與學生無關。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3.16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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