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書籍限定範圍 教師反彈

C050215Y3 2005年3月號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賦與著作人重製權,第46條也針對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學校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智慧局因而研擬「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協助學校教育機構就教學需要時,課堂授課的影印等合理使用行為,與權利人團體達成協議,這項協議也將提供法院判斷個案的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範圍。但智慧局的協議草案一出,卻引起各級學校教師反彈,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指出,影印問題牽涉層面甚廣,不只是包括一個國家的風土民情、國民所得及教育經費,也涉及學校軟硬體設備、社區圖書館藏書等相關資源是否足夠。

全國教師會認為,該協議草案內容,對使用人過於嚴苛,恐難在校園內落實。例如屬期刊的文章、詩(250字以下)、故事或文章(2,500字以下)、音樂、美術、攝影、圖形等著作,在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同一作者的著作3件以上;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則在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15篇以上刊登於同一家報紙上的著作。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2.15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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