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片權利金收入 8月1日起課稅20%

C050221Y5 2005年3月號

今年81日開始,國外片商提供影片供我國企業做放映等使用,若我國企業享有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外國片商取自我國企業支付的所得,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的權利金收入按20%稅率課稅。國外影片享有長達25年的免稅優惠局面即將打破,包括美國八大片商、有線電視的影片頻道業者等,則將受到正面衝擊。

另一方面,若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在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的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其計算方式為:

一、             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

二、             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的45%計算成本。

三、             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其收入的所得稅。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2.21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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