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聯合研發 公平會將修法放行

C050127Y4 2005年2月號

公平會指出,在全球化趨勢下,企業為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透過合資、策略聯盟等共同行為,已成為企業尋求利基的營運模式,為此,公平會比照美國法的反托拉斯法及歐盟的集體豁免制度,研擬開放科技業共同研發分享研究創新成果不受聯合行為規範。

現行公平法規定,企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而有助於整體利益與公共利益時,不在聯合行為的禁制範圍,包括企業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統一規格或形式;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共同開發商品或市場;為加強貿易效能,針對輸入國外商品採取共同行為等。

為使科技業能整合上下游業者力量共同研發,分享開發成果,公平會擬修正公平法增列第14條第8款規定,使科技業得以聯合行為方式,從事基礎技術研發。根據其修正草案,事業為促進產業發展、改善事業生產或銷售所為之共同行為,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者,皆可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產業必須先透過技術升級,才能提高經營優勢,尤其台灣中小企業占總企業家數98%,透過聯合開發技術,將有效降低研發成本。

 

摘自 經濟日報2005.01.27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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