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資料專屬權經立院三讀通過 保護期五年

C050121Y4 2005年2月號

新藥資料專屬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五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且新成分新藥在國內取得上市許可3年內,必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才能准用這項專屬權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除了專利之外,還包括對產品上市後相關資料如臨床試驗等提供一定保護期間。新修訂藥事法第40條之2,規定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5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其他藥商非經同意,不得引據其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但學名藥(專利期已過的藥)廠商可在第三年即開始提出申請許可,非5年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過後才申請,如此一來5年期滿,藥品即可上市。

 

摘自 中央社200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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