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顏色申請顏色商標

C041229Y2 2005年1月號

在商標舊法時代,我國即有顏色商標規定,稱為顏色組合。像金頂電池,上面是銅色,下面是黑色,就是顏色組合商標的例字。商標新法改稱為顏色商標,其意義在於不只顏色組合才可以作為顏色商標,單一顏色也可作為顏色商標申請註冊。只要是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即可作為商標。

顏色商標的申請,從程序上看相差不多,比較不同的是圖形的呈現方式。以往在申請商標時,申請人只要把商標圖樣送進智慧局,審查官僅就圖樣予以審查。但特殊類型商標,光是圖樣,恐怕不足以完全表達所欲註冊的商標,所以還要有文字描述等。文字描述必須標明顏色的種類及深淺度,其次,則須表示實際用於商品的方法、位置或內容,顏色部分也可以用色碼來呈現,以明確表達該顏色商標,但這不是強制規定。

顏色必須透過一再使用,消費者始可與其所販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產生聯結,而具有識別性。所以,顏色商標要具有先天的識別性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在單一顏色的部分,絕大部分國家都不認為單一顏色具有先天的識別性。在歐洲的商標審查實務上,即認為有些顏色應保留給公眾自由使用,例如:像紅、藍、綠、黃等基本色。

 

摘自 經濟日報2004.12.29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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