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要求修正專利法強制授權規定 智財局表示此乃未來修法方向 將擬配套措施

C041124Z1 2004年12月號

國碩與飛利浦光碟片糾紛,創下台灣首開「特許實施」(強制授權)案例,消息傳出後,美方日前已要求修改專利法「特許實施」條件,將屬於「商業條件」部分刪除,亦即專利權若屬商業糾紛,政府就不能以強制授權方式介入。智財局表示,這的確是未來修改專利法的方向,但為免衝擊國內產業,將研擬配套措施。

專利法第78條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今年7月國碩就是援引此條款,要求智財局介入解決與飛利浦光碟片多年專利權利金的糾紛,智財局最後裁定國碩獲准強制授權,可合法使用飛利浦五項CD-R專利。

消息指出,美方認為,專利是否具有價值,需要經過市場競爭的驗證,公權力強制介入兩造雙方的商業糾紛,反而有損市場的平衡,因此在與他國洽簽FTA時,希望能把「商業條件」排除在特許實施之外,台灣自然也不例外。智財局官員表示,去年新加坡與美國簽定FTA,確曾為此在專利法中做了修正。

 

摘自 工商時報 2004.11.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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