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近期公布

C041006Y1 2004年11月號

智慧局於92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以下簡稱要點)已於9月底完成,並將移請司法院辦理後續事宜,予以公布。

現行專利法已廢除刑事罰則,已無原規定行政院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及檢察官囑託刑事鑑定的問題,故現行專利法規定應由司法院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法院受理專利訴訟案件時,可囑託這些機構為鑑定。現行專利法自71日施行迄今,司法院尚未正式指定專業鑑定機構。

此要點草案與85年發布的鑑定基準的內容大不相同,分為上、下兩篇。其中上篇「專利權及侵害之認識」包括四章,介紹專利權之定義、性質、種類、期限、效力及限制,另說明專利侵害之定義、證明、救濟、損害賠償及處理案件應注意事項等;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包括發明(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兩部分,分別說明適用範圍、鑑定流程、鑑定方法及報告撰寫格式。本次修訂之要點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在解釋時應參考專利申請的歷史檔案,著墨不少,也就是在申請過程中專利權人表達的意圖及審查人員的見解,均可納入以解讀專利範圍。新式樣的鑑定除新穎性特徵之判斷係以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水準加以判斷外,在新穎性特徵判斷之前增加了「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及「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斷,這兩項判斷係以一般消費者的眼光為準,舉例而言,外形與一根球棒之新式樣專利相同的筷子,將因其物品不同而判定未落入該球棒的專利權範圍,汽車與玩具汽車的例子亦同。

 

摘自 工商時報 2004.1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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