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標 獲同意書者可並存

C041020Y2 2004年11月號

 在以往的觀念中,只要商標與他人註冊在先之商標構成近似,且使用於相類似的商品時,即無法取得商標註冊;惟商標法於921128日修正實施後,只要取得註冊在先之近似商標權人的同意,該近似商標亦可取得註冊,此規定改變了以往數十年來相同或近似商標不能同時並存的規定。

 依修正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所以,不僅近似商標可以並存註冊,甚至相同商標也可並存註冊,只是必須符合商標及指定商品/服務不能完全相同等條件。

 可以以取得同意書的方式獲准註冊者,有下列三種態樣:一、商標相同,商品類似;二、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三、商標近似,商品相同。

 

摘自 工商時報 2004.10.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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