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電子檔書面資料並陳

C040917Y1 2004年10月號

美國專利商標局日前公告,優先權證明文件將改採電子形式發給,由於台灣仍採紙本審查制,因此申請人仍須將光碟片及依其電子檔案資料所印製的紙本文件一併提出。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配合WTO會員國承認優先權,專利法也修正第27條,申請人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12個月,就相同發明向我申請專利時,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並參照巴黎公約第4D(1)規定,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者,必須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的國家,並於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文件。

 

摘自 經濟日報 2004.09.17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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