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自去年(2003年)修正後,地名、地理範圍及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也可以作為證明標章,智慧財產局為明確限定其申請範圍,特訂定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即日起施行。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為履行TRIPS協定有關地理標示的保護規定,加強我國地理標示保護機制,因而於去年修正商標法第72條,增訂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摘自 經濟日報 2004.09.07 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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