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圖書館藏書將設限 智財局草案 總頁數一成為上限

C040930Y3 2004年10月號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草擬之「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的方法,重製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在供閱覽人個人研究的情況下,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可以允許閱覽人以影印方法,重製所收藏著作的一部分,其範圍約在總頁數的10%

依民國9279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48條規定)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的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的意見」,希望透過權利人與利用人協商機制,使合理使用的範圍更為明確,減少利用行為的風險。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9.30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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