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修正 資料專屬權保護入列 期間3至5年 國內製藥產值預估損失40億

C040923Y4 2004年10月號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藥事法」修正草案,增訂藥品資料專屬保護規定,將新成分藥保護期限訂為5年,而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途徑等保護期限訂為3年,資料專屬需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未來草案通過後,將不得拒絕大陸新藥來台申請保護。

這項美方高度關切的貿易問題,經過多次磋商後,專屬權年限由美方原先希望的7年,下修至5年。期間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後,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資料申請查驗登記,藉此獎勵新藥研發,並強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為兼顧國人用藥權益及國內製藥業發展,草案另規定其他藥商於新成份新藥許可證核發3年後,即得先依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待新藥許可證屆滿5年後即可取得藥品許可證。

這項措施預料將衝擊到國內學名藥廠,據估計,每年的損失可高達40億新台幣;除專屬權保障外,另尚有專利權20年的保護期間,一項新開發的藥品保護年限,最長可達25年。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9.23 15

             自由時報2004.09.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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