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新增防盜拷措施

C040825Y3 2004年9月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修正案中為頻受盜拷之苦的數位內容及影音產業新增防盜拷規定,未來包括語文著作的防影印、光碟音樂的防燒錄,或網路電影的鎖碼等,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任意破解,否則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金。

美方對我著作權法修正的進度及內容相當關注,美國商會日前還特別向立法院長王金平溝通,力促儘快修法通過;而這次修正重點,包括「海關暫緩放行措施」、「取消意圖、非意圖營利區別」、「防盜拷措施」及「最低刑罰限制」等,皆符合美方所期待,預料對台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進程將有所助益。

修正案中,將重製行為區分「意圖營利」以及散佈五份以下、市值未逾三萬元不罰的「非意圖營利」的現行規定取消,明定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銷售或出租者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為避免學生使用網路或影印資料,雖無營利行為卻可能「動輒得咎」,法案說明記載「即使超越合理使用,構成侵害者,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與法官請考量侵害之金額及數量,依法裁量」,換言之,檢察官及法官有充分「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的裁量空間。

條文中也明定,「著作僅供參考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侵害」。對此,立院附帶決議要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協助利用人與權利人團體協商如何界定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包括有關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關遠距教學之利用等,應於今年底前完成。

「海關暫緩放行措施」部分,依現行規定,須先經著作權人申請,海關始能查扣疑侵害其著作權的物品;但修正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經通知權利人及進出口人後,並認定為疑似侵權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8.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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