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解釋 專利優先權補正期間三個月不得展延

C040804Y3 2004年9月號

由於行政法院有新判例出現,智財局昨天針對專利優先權的補件期間是否能展延,做出解釋,未來申請專利者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必須檢送申請文件,而且補正期間應解讀成法定不變期間,絕對不能延展。

依法律規定,專利申請有三個月的補正期間,不過先前法院曾有判例,廠商在遭逢不可抗拒因素時,如果在提出專利當下,就曾註明優先權利,那麼補正期間可以展延,不會損失專利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在審理案件時,認定專利法28條所註明的三個月補正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能因主管機關沒有通知,就自動延展。智財局表示,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同時要在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或逾期未檢送者,喪失優先權。而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8.0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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