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警告 著作權糾紛應循著作權法調解

C040820Y4 2004年9月號

仲介人團體與電視台之間就音樂權利金的爭議,隨著台視與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私下和解,彼此撤銷告訴,暫時落幕。不過公平會還是給予警示,日後著作權仲介團體若與利用人在授權費用產生紛爭,應先循著作權法調解、依法仲裁途徑,解決相關授權爭議,否則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

電視廣告等配樂「授權金」的收取合理與否,一直讓著作人及使用人團體僵持不下,也衍生許多官司糾紛。以往仲介團體對於授權金額的訂定擁有絕對優勢,只要電視台等使用者不給付授權金,仲介團體就將對方負責人告上法院。但另一方面,使用人團體也以獨占、壟斷市場為由,向公平會檢舉仲介團體權利金收費過高,有違市場公平機制。

公平會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屬於法定獨占事業,包括MCAT在內的著作權仲介團體,皆不得濫用獨占地位。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8.20 30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