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影片課稅 業者盼暫緩

C040827Y9 2004年9月號

財政部要對企業進口國外影片時,支付給外國影片供應商的費用課徵20%的權利金所得稅,因為正反意見分歧,行政院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再課稅,國內片商則反映一旦課稅,將無法轉嫁20%的稅負,為此,財政部同意有關實施時間與課稅方式,將再與業者溝通後決定。

財政部曾在民國68年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利事業進口國外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所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這道行政命令保障包括美商八大片商在內的外國影片,擁有超過25年的免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68年間所做的解釋獨厚外國片商明顯違反稅法精神。據估計,一旦確定對外國影片課稅,一年內可以增加的稅收約為3億元,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的影片頻道、美商八大片商與國內如中影公司等純影片業者都將受到影響。

鑑於國外對於進口影片給付的費用,都視為權利金課稅,財政部指出,未來國內片商自國外進口影片時,外國片商若在台灣沒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分支機構,即要由國內影片業者按支付的費用課徵20%所得稅,不再准其免稅。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8.27 A7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