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CD-R專利 智財局核准國碩特許實施

C040728Y1 2004年8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特許實施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五件有關CD-R專利權案,於726日作成准許特許實施之審定。實施期間自核准實施之日起至各該五項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但其實施應以供應我國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本案國碩公司是在91(2002)730日,以CD-R光碟片專利授權金與飛利浦公司多次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為理由,依當時的專利法第78條第1項「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規定,提出特許實施之申請。由於該案對於我國光碟產業之發展影響甚鉅,又涉及外國公司專利權事項,為期能創造雙贏局面,智財局自始即積極協調雙方,期能透過雙方當事人磋商之方式尋求合理解決方案,惟均未能達成協議。

智財局認為,CD-R光碟片出廠價自86(1997)截至92(2003)上半年止,已由每片5美元降至每片0.19美元。飛利浦公司在市場價格彈性空間變動幅度如此大的情況下,對於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仍維持以固定金額計算權利金,顯不合理,因此有檢討調整之必要。此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亦為相同之認定。審查過程亦力求在技術權利擁有者與技術利用者的利益中尋求平衡點,以促進我國產業之繼續發展。

智財局表示,國碩公司自90(2001)3月請求與飛利浦公司進一步協商以出廠價格之百分比作為權利金計算基礎,至91(2002)4月間,雙方協談磋商之時間,已逾一年,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無法達成協議,其應可認為符合當時專利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故審定准許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在我國獲准之五件專利權,惟特許實施並非可完全免費使用,國碩公司仍應與飛利浦公司協議並給付飛利浦公司適當之補償金。對此審定結果,飛利浦如有不服,得於審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智財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國碩於2001年遭飛利浦取消光碟片生產專利授權,隔年即以飛利浦濫用專利權為由向智財局提出申請強制授權,目的是藉此反制飛利浦法律行動,防範飛利浦進一步向我國法院提出侵權告訴、聲請假扣押封廠、禁止生產銷售等一連串法律行動。經過在國內外長期爭訟,數月前在美國ITC作出飛利浦濫權並不得禁止國碩外輸出光碟片到美國巿場銷售的最終裁定後,國碩得到初步的勝利,接下來,又獲我智財局核准強制授權,讓該公司士氣大振。此案亦被認為對我光碟產業有正面影響。

三年前,飛利浦、日商SONY、太陽誘電亦曾因聯合以包裹授權方式,整合三家廠商所有之各項CD-R專利權後再授權給台灣光碟片製造廠,觸犯公平法第14條規定,又因濫用獨占地位未顧及巿場價格走向不當維持高額且不合理的權利金,再違反該法第10條規定而遭公平會罰處新台幣1,400萬元。

 

摘自 智財局新聞稿20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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